1.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的抗辩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
(2)背书不连续
(3)票据被伪造
(4)票据被变造
(5)票据债权已消灭
(6)除权判决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8)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9)尚未到期(临时抗辩)
(10)票据因时效完成、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
对人的抗辩:
直接前后手:(1)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消灭的情况下,可以对直接对方提出抗辩(2)违约行为(3)已给付金额或义务人未受领对价
间接前后手:(1)取得手段不合法:欺诈、胁迫、偷盗、捡拾等取得票据(2)主观上有恶意:明知手段不合法而恶意取得票据(3)主观上不善意: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4)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对人的抗辩理由不随票据流转而流转。只有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向其主张抗辩。
(1)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里的前手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易错点】
直接前后手可以原因关系抗辩(无因性例外)。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易错题】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三/74.多选)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抗辩
【答案】BCD。解析:本题题干已经明确告知是“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付款人未承兑汇票前,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A项正确,不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本题中,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未还,甲银行可以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货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B项错误,当选。
因此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不能基于楚天公司的通知而拒付,甲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C项错误,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瑕疵,即民事合同履行有瑕疵,此时,如果楚天公司向潇湘公司追索,潇湘公司可以楚天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来抗辩,但是,一旦正常出票,潇湘公司就不能以原因关系(本题中即质量问题)要求付款人甲银行停止付款。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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